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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位于市区,2019年5月15日转让一处2016年3月1日购置的位于市区的仓库,其购置和转让清况如下: (1)2016年3月1日,购置该仓库时取得的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25万元,另支付契税款20万元并取得契税完税凭证。 (2)由于某些原因在转让仓库时未能取评估价格。 (3)转让仓库的产权转移书据上记载的含税销售金额为840万元,并按规定缴纳了转让环节的税金。(其他相关资料:甲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增值税) 要求: (1)计算该企业转让仓库时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的合计金额。 (2)计算该企业转让仓库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金额。 (3)计算该企业转让仓库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4)如果该企业转让仓库时既没有取得评估价格,也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税务机关应如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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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1)转让仓库应纳增值税=(840-525)+(1+5%)x5%=300x5%=15(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5x(7%+3%+2%)=1.8(万元);
转让仓库应纳印花税=840x0.5%o=0.42(万元);
该企业转让仓库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印花税合计=15+1.8+0.42=17.22(万元)。
(2)仓库原值的加计扣除额=525x5%x3=78.75(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525+20+(17.22-15)+78.75=625.97(万元)。
(3)仓库转让收入=840-15=825(万元);
转让仓库应纳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825-625.97=199.03(万元);
增值率=199.03+625.97x100%=31.80%;适用税率为30%,速算扣除率为0;
应纳土地增值税=199.03x30%=59.71(万元)。
(4)对于转让旧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征管法》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2022 06/11 1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