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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建造厂房一幢:相关业务如下:(1)2021年3月1日,购入建造工程用的各种物资8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0400元,全部用于工程建设。(2)2021年3月5日,领用上述工程物资。(3)2021年3月10日,领用本企业生产的水泥一批,实际成本为30000元。(4)2021年5月1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安装费5000元,增值税税额65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5)2021年9月30日,该厂房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相关会计分录。(应交税费需列出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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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3月1日,购入建造工程用的各种物资8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0400元,全部用于工程建设。
借:工程物资 8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400
贷:银行存款 90400
(2)2021年3月5日,领用上述工程物资。
借:在建工程 80000
贷:工程物资 80000
(3)2021年3月10日,领用本企业生产的水泥一批,实际成本为30000元。
借:在建工程 30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
(4)2021年5月1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安装费5000元,增值税税额65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
借:在建工程 5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50
贷:银行存款 5650
(5)2021年9月30日,该厂房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借:固定资产 115000
贷:在建工程 80000+30000+5000=115000
2022 06/11 1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