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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食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农民手中购进大米用于生产雪饼,支付价款100000元,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 (2)销售零食取得不含税销售額7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为9100元。 (3)乙企业向甲食品厂购买了1000(不含税)货物,甲食品厂给予乙企业10%的折扣,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且折扣額在备注栏标明。 (4)甲食品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生产设备取得含税销售额25750元,该设备为2008年5月购入。 已知:甲食品厂销售食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取得的扣税凭证符合抵扣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木抵扣进项税額的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踮%征收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1. 针对业务(1),甲食品厂购进大米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元。 A.0 B.100000×9%=9000 C.100000×10%=10000 D.100000×13%=13000 2.针对业务(3),甲企业应缴蚋的销项税额为( )元。 A.1000000×13%=13000

84785037| 提问时间:2022 06/12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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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mboo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您好 1. 针对业务(1),甲食品厂购进大米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元。 C.100000×10%=10000 2.针对业务(3),甲企业应缴蚋的销项税额为( )元。 A.1000000×13%=13000
2022 06/12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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