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2021年3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健身器材500件,每件不含税价格15万元,每件成本10万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7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975万元。健身器材已经发出,但款项尚未收到。根据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021年10月10日前支付货款,在2022年1月31日之前有权退还健身器材。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的退货率约为20%。甲公司健身器材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实际发生退回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健身器材发出时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要求:(1)编制甲公司2021年3月1日销售商品及结转成本的会计分录。(2)假定2021年10月10日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货款,编制其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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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6/12 12:54
余余老师
2022 06/12 13:10
1、销售商品及结转成本的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8475贷主营业务收入6000 预计负债1500 应交税费-销项税额975
借:主营业务成本4000应收退货成本1000贷库存商品5000
2、2021年10月10日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 8475 贷:应收账款
借:预计负债1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 贷:应收退货成本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