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2021年3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健身器材500件,每件不含税价格15万元,每件成本10万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7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975万元。健身器材已经发出,但款项尚未收到。根据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021年10月10日前支付货款,在2022年1月31日之前有权退还健身器材。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的退货率约为20%。甲公司健身器材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实际发生退回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健身器材发出时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要求:(1)编制甲公司2021年3月1日销售商品及结转成本的会计分录。(2)假定2021年10月10日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货款,编制其会计分录。(3)假定在2021年12月31日对退货率进行重新评估,认为只有10%的健身器材会被退回,编制其会计分录。(4)假定在2021年12月31日对退货率进行重新评估,认为只有30%的健身器材会被退回,编制其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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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你好!
借应收账款8675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15=7500
销项税975
借主营业务成本5000
贷库存商品
2.借银行存款8675
贷应收账款
2022 06/12 15:16
小雯子老师
2022 06/12 15:18
更正
你好!
借应收账款8675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15=7500×0.8
销项税975
预计负债7500×0.2
借主营业务成本5000×0.8
应收退货成本5000×0.2
贷库存商品
2.借银行存款8675
贷应收账款8675
借预计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
贷应收退货成本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