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老师:因为土地是集团公司的,为了增值税可以差额计税,就签定了补充协议,说明钱由子公司付,但发票开给集团公司。之前合同都是子公司与对方单位签的,钱也是子公司付的。只有工规证上建设单位是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的名字。发票开给集团公司可行吗?

84785026| 提问时间:2022 06/13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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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权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税务师
不可行的哈,产权属于集团公司,得由集团公司付款。以后的施工都是以集团公司的名义进行。
2022 06/13 15:24
84785026
2022 06/13 15:30
以前的合同全要变更重签吗?
家权老师
2022 06/13 15:32
是的,不然就会造成虚开发票的嫌疑
84785026
2022 06/13 15:51
一鸣老师,有没有哪个文件规定了三流一致?
家权老师
2022 06/13 16:01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从开具发票增值税方的角度规定对外开具发票原则“三流合一”,具体包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 2、具体内容包括: ①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②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③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3、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4、为了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国税总局曾出台规范性文件要求“三流一致”。所谓“三流一致”,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或劳务流)相互统一,即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收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如果三流不一致,将不能对税款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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