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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白酒的包装物押金如果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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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押金收入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举例
(一)非应税消费品包装物押金收入计税举例
某粮油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某粮店销售一批食用植物油,
在价外另收取油桶押金678元,因期限已一年,押金不再退还。
则该笔押金收入应纳增值税为:678(1+13%)×13%=78元
(二)应税消费品包装物押金收入计税举例
1、非酒类包装物押金收入
某化妆品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化妆品,出惜包装物收取押金
1500元,包装物逾期未还,没收押金则
应纳消费税=1500+(1+17%)30%=384.62元
应纳增值税=1500÷(1+17%)×17%=217.95元
2、酒类包装物押金收入
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啤酒、黄酒等酒品
2003年9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9月8日销售粮食白酒一批,同时收
取包装物押金23400元;9月18日销售啤酒一批,同时收取包装物
押金58500元;9月28日,没收已逾期一年的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
46800元。
该厂2003年9月份包装物押金收入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消费税=23,400÷(1+17%)25%=5000.00元
应纳增值税=23,400÷(1+17%)17%+46800(1+17%)×17%
3400.00+6,800.00=10200.00元
2022 06/13 1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