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甲在出票人栏中加盖甲公司印章,并记载:“受乙公司委托,代其出票。”持票人向乙公司提示付款被乙以“从未委托甲出票”为由拒绝。持票人以甲、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 问:(1)如果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是谁? (2)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是谁? (3)持票人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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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1)票据代理。票据债务人是乙。
(2)票据表见代理。票据债务人是甲和乙
(3)有,持票人现在为善意持票人,其合法权益优先受到保护。
2022 06/14 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