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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2019年6月30日转让其2013年购买的写字楼一层,取得转让收入1000万元(含税,下同)。纳税人2013年购买时的价格为700万元,保留有合法有效凭证。 (1)如果该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如何在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计算预缴税额; (2)如该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处理?

84784999| 提问时间:2022 06/14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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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在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不需要区分纳税人性质,也不需要区分房产取得的时间是营改增前还是营改增后,只需要知道所销售的不动产,是属于自建的不动产,还是非自建。在本案例中,纳税人转让的不动产为2013年外购的,因此属于非自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 余额=1000-700=300(万元)此300万元为含税价,换算为不含税价后,按照5%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2)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款计算同上述一般纳税人选择的简易计税方法。只是账务处理上将“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改为“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科目即可。
2022 06/14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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