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2.案情:2018年6月1日,李某向银行借款500万元,期限1 年。银行要求李某提供担保。李某找到了经济实力较好的甲、乙、丙 3人。甲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表示愿意在李某不能履行时代为还 款。乙以保证人的身份在李某与银行的借款合同上签字。丙单方向银 行出具了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函。 问题: (1)甲、乙、丙3人是否都可以设立保证?若能够设立保证的, 保证的性质属于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为什么?(14分) (2)如果甲、乙、丙的保证没有约定保证期限,则保证期间何 时届满?为什么?(12分) (3)如果在保证期间内,经过银行同意,李某将债务转让给刘 某,此时保证人是否还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12分) (4)如果在保证期间内,李某与银行协商,将借款期限延长3 个月,保证人对于变更之后的债务是否还需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12分)

84785034| 提问时间:2022 06/14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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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余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
你好,请稍等,正在解答。
2022 06/14 14:34
余余老师
2022 06/14 15:24
1.都可以。连带责任保证,因为没有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处理 2.没有约定期限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 3.如果经过保证人同意,需要承担。如果没有经过保证人同意,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应当取得保证人同意,未经同意,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责任。 你好,解答如上,方便的话,麻烦五星好评哦,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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