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 年 10 月发生经济业务如下: (1)购入一批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业发票注明的金额为 50 万元,增值税为 6.5 万元,支 付运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是 2 万元,增值税为 0.18 万元。 (2)接受其他企业投资转入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 100万元,增值税 为13 万元。 (3)购进低值易耗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6 万元,增值税为 0.78 万元, (4)销售产品一批,取得不含税销售额 200 万元,另外收取包装物租金 1.13 万元。 (5)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产品,新产品含税售价为 7.91 万元,旧产品作价 2 万元。 (6)因仓库管理不善,上月购进的一批工具被盗,该批工具的买价为 8 万元。(购进工具的 进项税额已抵扣) 已知,该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符合抵扣规定,购进和销售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3%,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的增值税税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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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税额 200*0.13+1.13/0.13*0.13+7.91/1.13*0.13=28.04
进项税额 6.5+13+0.78=20.28
进项税额转出 8*0.13=1.04
该企业当月应纳的增值税税额28.04-(20.28-1.04)=8.8
2022 06/14 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