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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计划单列市内甲股份制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2020年12月甲企业的应纳增值税为30万元,截至2021年1月20日甲企业仍未缴纳税款,该市税务局经检查发现甲企业有转移、隐匿财产行为,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20万元的决定,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甲企业董事会认为该罚款过重,于2021年1月22日仅向税务机关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并于同年3月2日以董事张某的名义,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 (1)该市税务局的处罚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张某能否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分别是谁? (3)甲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是否合理? (4)甲企业该事项能否同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

84784999| 提问时间:2022 06/14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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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市税务局的处罚正确。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张某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为该计划单列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 (3)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合理。甲企业应当在知道税务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不可以。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2022 06/14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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