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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税务师事务所2021年1月接到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咨询,请逐一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2020年1-7月没有找到工作,且没有其他收入来源,8月份找到工作,公司在申报扣缴8月份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多少费用?并说明理由。 (2)王某2020年12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40000,元,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请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个税应为多少? (3)张某自己经营了一家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经营困难,2020年下半年的个人所得税暂时未缴纳,请问疫情期间申报缴纳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吗? (4)如果张某当期有综合所得,也有经营所得,是否可以选择在经营所得中扣除生计费及专项附加等扣除。

84784999| 提问时间:2022 06/14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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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可以扣除费用扣除标准为40000元(5000元×8)。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2)40000÷12=3333.33(元),适用10%税率,速算扣除数21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0×10%-210=3790(元) (3)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4)不可以。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但张某同时有综合所得与经营所得,生计费等扣除只能在计算综合所得时扣除,在计算经营所得时就不能再扣除了。
2022 06/14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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