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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栏中显示甲公司印章,并记载:“受乙公司委托,本公司代理出票”。持票人向乙公司提示付款被乙拒绝,乙表示从未委托甲出票。持票人以甲、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试问: (1)如果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是谁? (2)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是谁? (3)持票人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84784999| 提问时间:2022 06/14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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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票据代理。票据债务人是乙公司。 (2)无权代理。票据债务人是甲公司。 (3)持票人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2022 06/14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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