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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2014年3月上市,董事会成员为7人。2015年甲公司召开的3次董事会分别讨论事项如下: (1)讨论通过了为其子公司一次性提供融资担保4000万元的决议,当时甲公司总资产为1亿元; (2)拟提请股东大会聘任乙公司的总经理刘某担任甲公司独立董事,乙公司为甲公司最大的股东; (3)讨论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参加会议的6名董事会成员中,有4人同时为丙公司董事,经参会董事一致同意,通过了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要求: (1)甲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作出融资担保决议?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能否聘任刘某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董事会通过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84785028| 提问时间:2022 06/14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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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甲公司董事会无权作出融资担保决议。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题中,甲公司为其子公司一次性提供4000万元的担保,超过了其资产总额的30%(1亿元X30%=3000万元),因此需要由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无权作出决议。 (2)甲公司不能聘任刘某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根据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本题中,刘某为甲公司最大股东乙公司的总经理(刘某在乙公司任职),故不符合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甲公司不能聘任刘某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3)甲公司董事会通过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不合法。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题中,甲公司董事会在对丙公司进行投资的表决中,参加会议的6名董事会成员有4人同时为丙公司董事,也就是说有2名董事为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3人。所以董事会通过向丙公司的投资方案不合法。
2022 06/14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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