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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非独立核算,总公司调拨商品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84785001| 提问时间:2022 06/15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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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不在同一个市的视同销售 不在同一个市的视同销售开发票。
2022 06/15 13:03
84785001
2022 06/15 13:0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那个文件,可以看出总公司要开票给分公司呢
玲老师
2022 06/15 13:09
看一下视同销售那个文件。
84785001
2022 06/15 13:10
那个文件,麻烦提供一下,谢谢
玲老师
2022 06/15 13:14
文件,我需要去找他,找到了发给您。
84785001
2022 06/15 13:15
谢谢,因为有需要,麻烦了
84785001
2022 06/15 13:23
还有我想问一下,总公司和分公司使用的内部库存系统,进行商品调拨,这个是否涉及到交纳印花税
玲老师
2022 06/15 13:25
参考这个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需视同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因此,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公司之间调拨商品用于销售应当在发货的当天开具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如果总分机构之间的商品调拨不是用于销售,则不需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解释:所谓“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补充规定,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将分支机构仅作为货物的存放地,由总机构给客户开票并收款,则总机构发货至异地仓库时,不征增值税,而应由总公司开票时缴纳增值税
84785001
2022 06/15 13:31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这个具体是那个文件呢,因为需要提供给税局,我这边要文书号
玲老师
2022 06/15 13:35
文件名就是。文件名就是这括号里的。
84785001
2022 06/15 13:43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需视同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因此,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公司之间调拨商品用于销售应当在发货的当天开具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如果总分机构之间的商品调拨不是用于销售,则不需缴纳增值税。 我搜索出来的,没有这边齐全,在国家税务总局网
玲老师
2022 06/15 13:46
是的,就是这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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