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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市的奔驰品牌4S店A公司与本市的一家B公司签订了由B公司购买二台分别价值158万元和168万元奔驰G系列越野车的购车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签约后支付30%的货款(即97.8万元),剩余款项在签约一个月后的一周内支付,为了保证B公司到时能付款,双方忘记 约定车辆由B公司上好牌照后再抵押给A公司。B公司将提到的车于二天内上好牌照后抵押给了A公司,并于三天内办完了抵押登记手种法 续。一周后,因B公司有一笔50万元的债务到期,正好其账上无钱,因此其向C银行借款50万元,并将此二辆车作为抵押,抵押给了 C银行。四周后B公司因一投资项目失败,导致其发生重大损失。因此无力向A公司付款,也无力向C银行还债。于是,A公司与C银行 纷纷要求实现自己的抵押权,同时A公司要求自己的抵押权优先于C银行来实现。 请问:A公司的说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84785045| 提问时间:2022 06/15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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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文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A公司的说法有道理。因为A公司办理抵押权优先于银行。
2022 06/15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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