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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甲公司、乙公司双方签订了买卖1万立方米木材的合同。双方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应当一次性交货,交货日期为2010年5月,最迟在2010年5月31日之前;甲公司,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制定的仓库。乙公司应当于2009年12月底之前向甲公司交付100万元的定金。2009年12月31日,乙公司将100万元定金交付于甲公司。2010年3月1日,甲公司书面通知乙公司,表示因公司运营等方面的问题,无力履行合同,不能对乙公司供货。2010年4月30日,乙公司书面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该通知于5月4日到达甲公司处。5月5日,甲公司第一木材分厂派车将木材送至乙公司处,乙公司拒绝受领,并表示要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1)乙公司有无解除合同的权利?请说明理由。(5分) (2)乙公司能否拒绝受领木材?请说明理由。

84784965| 提问时间:2022 06/15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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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文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1.乙公司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甲公司书面通知乙公司,表示因公司运营等方面的问题,无力履行合同,乙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乙公司有权拒收乙方木材,因为乙方已经依法解除了合同,合同对其不再有约束力。
2022 06/15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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