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1、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该企业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2020年12月份发生以下材料收发业务:(1)、12月8日,采购B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额为13000元,发票等结算凭证已经收到,款项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材料尚未运达企业。(2)、12月18日,购入一批A材料,材料已经运到,并已验收入库,但结算凭证尚未收到,货款尚未支付。(3)、12月20日,采购B材料10000千克,单价12元/千克,增值税率13%;运费1000元,增值税率9%,款项已用银行汇票付讫,材料未入库。(4)、12月28日,12月20日购入的B材料入库,实收9900千克,短缺100千克。经查短缺属于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5)、月末,12月18日购入的原材料发票等结算凭证仍未收到,按照暂估价入账,其暂估价为100000元。[要求]根据资料,编制有关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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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借,在途物资100000
借,应交税费一应增一进项13000
贷,银行存款113000
2
不做账务处理
3
借,在途物资121000
借,应交税费一应增一进项15690
贷,其他货币资金136690
4
借,原材料121000
贷,在途物资121000
5
借,原材料一暂估100000
贷,应付账款一暂估100000
2022 06/16 1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