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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一百公司)售货给一持有日本某商务有限公司驻A市代表处(下称代表处)印鉴的中国银行1—151560号空白转账支票的女士,因一百公司将其中金额中“万”字错写成“仨”字,于次日到银行转账时,银行以账户不符为由退回支票,一百公司凭支票上的印鉴要求代表处偿付货款,代表处以该支票已作废为由拒绝支付,一百公司遂于1997年10月6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调查,该空白转账支票系代表处因报关所需开具,后遗失而被该女士拾得并冒用购物。问:该案中代表处应承担何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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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本案中代表处应无条件地支付货款,然后可再向某女士求偿。因为其一:代表处违反有关金融法的规定,擅自签收预留印鉴的空头支票,且未妥善保管该支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的补充规定》以及《转账支票使用须知》中的规定,签发人无视金融管理法规签发空白转账支票,自然不受合法保护,因而行为人必须要承担违反规定使用空白支票的风险。其二,本案中原告一百公司作为售货单位通过对价关系取得了票据,不论购货方是票据出票人还是拾得人或盗窃人,只要原告不是恶意取得,就合法地获得票据权利,代表处就得五条件地支付货款。
2022 06/16 2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