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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签发一张以B公司为收款人的转帐支票,票据金额栏空缺,由B公司财务人员补记,补记后的票面金额为30万元。B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因票据上补记的手写体字体与其他字体不统一而遭A公司的开户行退票。理由是票据有可能系变造。 问:(1)A公司的开户行退票理由是否正当? (2)B公司的补记行为是否属于票据的变造?为什么? (3)票据的变造与票据的伪造有什么区别?

84785037| 提问时间:2022 06/16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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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不正当。 (2)不属于票据的变造。因为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是有限空白票据,票据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补记前不得使用。 (3)票据伪造主要是针对票据上的签章事项,其目的在于伪造票据债务人;票据变造主要是针对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其目的是变更票据责任的内容。
2022 06/16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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