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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加入A合伙企业需要资金,于3月5日向乙借款5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2年;年利率6%,2年利息由乙预先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扣除;借款期满甲偿还全部借款。丙与乙签订保证合同并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借款期满日起1年,未就担保范围作约定。乙依约向甲交付借款,后甲加入A企业。借款期满后,乙因经济业务欠A企业4万元。向A合伙企业主张,就甲欠乙的借款与乙欠A合伙企业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抵销,遭A企业拒绝。随后,乙请求甲偿还借款,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甲以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丙也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甲、乙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丙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是什么 3.A合伙企业是否有权拒绝乙的债务抵销请求?说明理由 4.丙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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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1)借款合同约定2年应付利息由乙预先自借款本金中一次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保证人丙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A合伙企业有权拒绝乙的抵销请求。
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本题中甲欠乙的借款是与A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甲不能主张抵销。
(4)丙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022 06/17 1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