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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老师,那个残疾人就业或者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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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国家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的标准是:“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自2016年5月1日起, 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略有改变,财税〔2016〕52号第二条明确包括:
(一)纳税人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10人(盲人按摩机构≥5人)。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因此,该残疾人不作为实际用工单位的职工,用工单位不能据此申请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3号)规定本“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个险种。此前,财税〔2007〕92号规定只有四个险种,不包括生育保险。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8号)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第二条规定: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畴。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比如,《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7〕19号)明确,从2017年7月1日起,各县市分别执行1 280、1 380、1 500、1 650、1 700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此前,财税〔2007〕92号文件还规定了第五个条件,即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安置残疾人就业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备案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33号)第三条规定资料包括:一是《税务资格备案表》;二是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三是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意凡提供复印件者要“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的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第六条规定:包括《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纳税人本期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可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或等于年度应退税额,退税额为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大于年度应退税额,退税额为年度应退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需要说明的是,此前福利企业要资格认定,发放福利企业证书。这一要求《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80号)给予取消。
例如,福建省某福利企业2017年10月符合退税人数10人,企业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退税限额计算见下表:
安置残疾人就业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2022 06/17 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