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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一甲国总公司A2010年度境内所得为100万元,其设在乙国的分公司B同年取得所得为80万元,已纳乙国所得税24万元。甲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不超过8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20%,超过80万元至15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15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0%,试用全部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分别计算A应纳甲国的所得税

84785014| 提问时间:2022 06/18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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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诗晗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某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是100+50=150 按照甲国的税率应缴所得税=80*20%+70*35%=40.5 因为有80万元收入来自国外,这80万元在国外应按照乙国的税率向乙国缴纳所得税,应交所得税额=80*30%=24, 所以在甲国还应缴纳所得税=40.5-24
2022 06/18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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