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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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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交易安全:1、订立程序的规范化
2、合同义务的扩张化
3、代理制度的完善化
4、免责条款的限制化
5、同时履行抗辩、后履行抗辩、不安抗辩制度的确立
6、合同保全制度的使用
7、格式合同的规制化
8、预期违约责任的应用
债权人利益:一、“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只争朝夕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应当是必然导致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原因,即债务人不收回到期债权,债权人的债务就不可能得到偿还。如果没有出现上述情况,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例如,债务人欠债权人10万元,但债务人除自己有20万元的财产外,还有10万元的到期债权。在此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用自己的财产偿还债务,而不能行使代位权。这是因为债务人在不行使到期债权的情况下,也能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因债权人的损失水是由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造成的,所以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
第三,债权人对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能行使代位权。从司法实践看,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主要有:工资、抚恤金、安置费、养老金、退休金等。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之所以不能行使代位权,主要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维持自身生活需要的基本权利。
2022 06/20 0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