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甲公司为制造业增值稅一 般 纳税人,2021年6月2日,将一 批 原材料委托乙公司将其加工为 A产品(非金银首饰的应税消费 品)。 。发出原材料的成本为80 万元,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稅专 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万元, 增值税税额为2.6万元,乙公司 按税法规定代收代缴的消费稅 为5万元。收回的A产品用于继 续生产应稅消费品。以上款项 均通过银行转克账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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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6/20 1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