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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2016第18号公告: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请问1、账面上的销售收入是按价款/1.09,那以上公式的销售额是在汇算清缴的时候做调整吗? 2、土地成本已经从销售额中扣除,那主营业务成本是否也要在汇算清缴的时候调减对应的土地价款/1.09?

84784988| 提问时间:2022 06/22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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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飞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考试(83分),中级会计师
你好!这是增值税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无关的
2022 06/22 20:19
蒋飞老师
2022 06/22 20:22
房地产销售时,就可以按上面的公式计算交纳增值税的,不用等到汇算清缴时的
84784988
2022 06/23 09:51
假设房地产企业总建筑面积10万平米,1万平米计划自持十年不销售,9万平米销售,那9万平米做土增税清算时,可抵扣的土地成本、开发成本、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只能按照相应金额*90%计算扣除吗?
蒋飞老师
2022 06/23 10:08
是的,你的理解很对
84784988
2022 06/23 10:28
请问下按比例扣除有相关的文件写明吗,我自己没有找到
蒋飞老师
2022 06/23 10:31
这是会计上的核算要求,就是配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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