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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无偿使用子公司的固定资产,并支付折旧费用,这样处理可行吗?

84784968| 提问时间:2017 05/26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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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68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原单位(子公司)改制后,收入和人员全部转移到新公司(母公司),原单位已经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但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设备)还是在原单位帐上,每月计提折旧,并协议给母公司无偿使用,由母公司支付所产生的折旧费用。请问这样处理妥当吗?
2017 05/26 14:24
李老师2
2017 05/26 14:34
根据《公司法》,母、子公司是依公司之间的控制或从属关系进行的划分。然而就法律地位而言,母公司与子公司均为各自独立的法人,各自以自已的名义独立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在财产责任上,母公司和子公司各以其财产对各自的债务负责,互不连带。这部分生产设备是否可提取折旧与取得生产设备的计税基础有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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