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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是六个月,再追索的话是三个月,但是如果再追索的对象是出票人,还有另外一个是什么人?就是他就会是从什么日期开始算两年之内,就是根据那个出票人的那个日期来算,这个是承兑人还是什么人?

84785009| 提问时间:2022 07/03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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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y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
追索权的时效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大内容。笔者将其分为两项,一是追索权本身的时效,二是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前者指的是《票据法》第65条的内容,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上述“规定期限”按照理解应是指《票据法》第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 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 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 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2022 07/03 23:07
Zyy老师
2022 07/03 23:09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 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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