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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0日,常庆市百货大厦(以下简称甲公司)委托其供应公司采购人员张某前往北京,向北京市多彩服装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采购200套女式服装。张某随身携带有加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加盖有甲公司公章的介绍信,甲公司授权委托书等证件。5月12日,张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女式服装)合同。张某得知乙公司刚刚设计生产了一款男士服装,凭自己的经验,张某认为,这款男士服装在常庆市市场会畅销的,所以,在没有告知甲公司的情况下,张某遂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又签订了一份买卖(男式服装200套)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请回答下列问题:(1)在法律效力方面属于什么样的性质?为什么?(2)买卖200套男式服装合同能否实际履行?为什么?

84785034| 提问时间:2022 07/07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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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CMA,经济师,税务师,初级会计师
您好! 1)该行为属于表见代理,因为乙公司有理由相信张某对甲公司有代理权; 2)可以实际履行。根据制度规定,表见代理的合同,被代理方应当履行。
2022 07/07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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