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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单位用应税单位房屋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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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五条免税范围:(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此处免征房产税单位均为自有房产,并没有明确免税单位使用非自有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财税[2009]12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三、国税地字[1989]14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第一条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四、综上,一是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房产是否免征房产税并无明确规定,二是无偿使用人为房产税的代缴人,三是参考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规定,推理免税单位使用纳税单位房产应该不交房产税。
五、建议:首先将该事项与税务局进行沟通,沟通以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规定为参考依据,其次与免税签订无偿使用协议,规避自身涉税风险。
2022 07/08 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