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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的,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这句话如何理解呢?

84784959| 提问时间:2022 07/19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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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信托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按照本条的规定,设立信托后,如果发生自然人委托人死亡或者法人委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的情形,对信托财产应当按照如下两项原则进行处置:   一,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信托利益全部由委托人享有,自然人委托人死亡或者法人委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都意味着委托人的法律上主体资格的丧失,承受信托利益的受益人主体已不存在,信托目的已经无法完成,信托关系应当终止。在发生这种情况时,委托人是自然人的,信托财产应作为委托人的遗产处理。委托人是法人的,其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必须进行清算,信托财产应作为委托人的清算财产处理。   二,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1、在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死亡或者终止,或者受益人之一死亡或者终止,其他受益人依然存在,信托目的尚未完成并且可以继续完成,其他受益人仍可继续享受信托利益,因此,信托关系不应终止而应当存续。在信托关系有效存在的情况下,信托财产仍应为信托目的而独立存在,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不能将信托财产作为委托人的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2、如果委托人是受益人,其享有的受益权应属于其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因此,当委托人为共同受益人之一,而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受益权归入其遗产。委托人是法人的,受益权作为清算财产。
2022 07/19 10:17
84784959
2022 07/19 10:27
老师,法条我自己百度也搜到了,我只是想知道最通俗的,就是理解,举例子也行
朴老师
2022 07/19 10:32
比如说赌王死了,他的二太前段时间也去世了,二太应继承的部分就被二太的孩子继承了 也就是说二太的孩子比其他几个太太的孩子多继承了一部分
84784959
2022 07/19 14:04
也只是受益权哈,财产权不行呢
朴老师
2022 07/19 14:09
对的 就是受益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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