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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特殊合伙企业吗?不是有限责任吗?

84784974| 提问时间:2022 07/19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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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石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您好!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清偿责任,不足时由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没有过错的合伙人不再承担责任。
2022 07/19 17:20
84784974
2022 07/19 20:26
不是说“非因”吗?
小石老师
2022 07/19 21:10
您好,可以这样理解: 非因李某的过失,其他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责任。 因李某的过失,李某承担无限责任,没有过错的合伙人不承担责任。
84784974
2022 07/19 22:11
这是特殊合伙的,特殊的不是有限的吗?
小石老师
2022 07/20 14:11
您好。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归纳: 1、对外: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对内: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普通债务: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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