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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资本未到位,又从银行借款,其中的借款利息在税前怎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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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
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
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
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
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
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
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
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
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
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
息额x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
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2022 07/22 0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