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位手市区的医药制造上市公司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甲企业实现营业收入100000万元投资收益5100万元;发生营业成本55000万元、税金及附加4200万元、管理费用5600万元、销售费用26000万元、财务费用2 200万元、营业外支出800万元。甲企业自行计算会计利润为11 300万元。2022年2月甲企业进行202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聘请了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发现如下事项: (1)5月接受母公司捐赠的原材料用于生产应税药品,取得专票,注明价款1000万元、税款130 万元,进项税额已抵扣,企业将113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赠与双方无协议约定。 (2)6月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乙公司销售药品,不含税价格为3000万元,成本为2500万元,药品已发出;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未收到代销清单,甲企业未对该业务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应处理。 (3)投资收益中包含直接投资居民企业分回的股息4000万元,转让成本法核算的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收益1100万元。 (4)对甲企业50名高管授予限制性股票,约定服务期满1年后每人可按6元/股购买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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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7/22 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