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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投资方向联营企业投出或出售资产或购买资产等不构成业务的,在该资产等由联营企业出售给第三方之前,为何应当仅确认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其他投资者的部分?

84785024| 提问时间:2022 07/26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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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沈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你好,不构成业务详细处理具体分为顺溜交易和逆流交易。简单举个例子,甲持有乙公司30%股份,将一项成本为800元的存货1000元出售给乙公司,这样甲公司形成利润200,(体现在乙公司存货1000当中),至年末乙公司也没有出售。我们提升一个高度看这项业务,是不是甲公司与30%的乙公司可以看成一个整体,既然是一个整体那么在乙公司没有将这批存货完全出售给“外人”的话,内部不应该确认利润200,但甲公司目前只是持有30%股份,所以小抵消200*0.3的部分,另外0.7的部分继续可以确认。 200*0.3是如何抵消的呢?甲公司不是对乙公司长投采用权益法核算吗?那么我们在乙公司利润的基础上减少这个金额后在确认投资收益,也就是一下这笔分录 借:长投  贷:投资收益
2022 07/26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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