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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请问如何理解以下规定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84784983| 提问时间:2022 07/27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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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上市公司全盘账务核算及分析
你好,学员,这个就是股票分红的,因为不涉及真正收到钱,所以不做账长投相关的,不作为现金红利收入的
2022 07/27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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