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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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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2014年取得2013年铁路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能否按7%计算进项税额。
2017 06/07 19:02
李老师2
2017 06/07 19:12
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第一条第(五)项规定:“试点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第二条第(一)项第6点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李老师2
2017 06/07 19:1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根据上述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业才实行营改增,在此之前铁路运输仍然开具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12月31日(含)前开具的铁路运费结算仍按原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