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我们计划并购A公司(A公司是一家新主体,原来的老主体B公司因财务不合规,所以新成立了A公司来落地并购) 过程中A要把B原有的库存和知识产权收购过来,收购完成以后,资金到了B公司,但A公司需要这笔资金来做公司经营,B公司会通过公对公转账的方式赠与给A公司使用; 上述方式属于“股东赠与”,在法律上没有障碍,但可能涉及税务问题。我想请教的就是“股东赠与”在税务上如何处理 会不会涉及到纳税。A跟B同一股东。

84784969| 提问时间:2022 08/02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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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资产评估师
你好,建议不要单独就一个科目的资产来做赠予,做整体的吸收合并,整体资产、负债、人员吸收合并,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整个过程基本不涉税。
2022 08/02 10:47
84784969
2022 08/02 10:56
因为B是个烂公司,人家不想用吸收合并,如果用吸收就达不到这个效果了。
蒋老师^^
2022 08/02 11:05
A收购B原有的库存和知识产权,所付出的对价是股权还是现金
蒋老师^^
2022 08/02 11: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的,说明该事项属于企业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因此,不能作为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说明该事项不属于企业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而是接受捐赠行为,因此,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接受股东赠予财产计入资本金的,不作为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如果作为收入处理的,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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