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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内企业销售货物

84784968| 提问时间:2017 06/07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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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68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保税区内的企业销售货物给保税区内的企业,是否不需要交增值税?这和货物的来源有无关系,比如进口来的货物销售给保税区内另一企业,或者从区外采购的货物销售给保税区内的另一企业。还有就是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内的企业销售货物给深圳盐田港保税区内的企业,是否要交增值税?
2017 06/07 21:09
李老师2
2017 06/07 21:19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一)适用范围。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根据上述规定,若所述保税区属于上述特殊区域的,区内企业之间销售区内货物免征增值税,不同区内企业之间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如不属于上述特殊区域,则属于在境内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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