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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如何确认增值税纳税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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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 我公司和客户签订了一笔设备销售合同。 1、合同约定:设备发出后1个月内我公司收总价款的45%;设备在客户现场安装调试并经客户验收后1个月内,我公司收总价款50%;客户验收后1年内,我公司收总价款5%。 2、实际操作情况: 2013年7月1日设备发出; 2013年8月1日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客户出具了验收书。我公司在2013年7月15日我们收到45%货款我公司在2013年10月8日收到50%货款; 3、我公司现在的增值税缴纳处理:我公司在8月1日按总价款的45%计提销项税额,在9月份征期申报;我公司在9月1日按总价款的50%计提销项税额,在10月份征期申报;剩余的5%货款,我公司计划在14年7月31日计提销项税额,并在14年8月征期申报纳税。请问,我公司目前的税务处理正确吗?
2017 06/07 22:05
李老师2
2017 06/07 22: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所述的业务如果是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合同中约定了分期收款的日期,则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开具发票计算缴纳增值税。建议贵公司持具体的书面合同请主管税务机关结合具体情况进一步判断。
李老师2
2017 06/07 22: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按贵企业的描述,应属于分期付款的销售方式,根据上述规定,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