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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有关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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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A企业由于流动资金紧张经常向B企业借款(未支付利息),现A.B企业准备注销,由于A企业经营管理漏洞致使预付账款无法收回,导致B企业借款无法归还,问:1、A企业无法收回预付账款是否可作为坏账损失税前列支?2、B企业无法收回借款是否可作为坏账损失所得税前列支?3、A.B企业是否适用B企业向A企业先增资后注销处理?税收政策有何规定?
2017 06/08 09:42
李老师2
2017 06/08 09:53
1、A公司财产损失问题《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的预付账款属于财产损失的范围,A公司可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准备相关证据资料,以专项申报的方式申请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B公司财产损失问题《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根据上述规定,若B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借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债权,则B公司的应帐款项不得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3、先增资后注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根据上述规定,如B公司将借款转为投资,那么因被投资企业破产或注销而无法收回的部分,可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发生年度一次性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