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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84784968| 提问时间:2017 06/08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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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68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公司为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那么在年初的5.31日前还需要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嘛? 
2017 06/08 09:50
李老师2
2017 06/08 09:5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李老师2
2017 06/08 10:0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三条规定:1.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2.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3.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1.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度分期预缴。2.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度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度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3.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也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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