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乙公司财务人员A与丙公司合谋,盗出乙公司收到的汇票,并伪造签章。然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再背书装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为善意取得。问丙公司是否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84785001| 提问时间:2022 08/05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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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
星河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CMA
同学, 根据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在本题中,丙公司与伪造人财务要人员 合谋,属于恶意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丙虽然没有取得票据权利。但是丙在票据上的签章是真实的,只要丙在票据上的签章是真实的就应该承担票据责任。因为票据具有文义性,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都严格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 所以丙在票据上有签章,签章真实就要承担票据责任。
2022 08/05 16:19
84785001
2022 08/05 16:22
可是签章是伪造的呀
星河老师
2022 08/05 16:23
同学 乙公司的签章是伪造的,但是丙转让给丁的时候要盖它自己的章啊 它的章是真实的啊。
84785001
2022 08/05 16:23
我懂了,伪造的是乙公司的章,丙公司是真的章
84785001
2022 08/05 16:25
乙公司的签章,伪造人是乙公司的A,还是丙公司呢?A和丙是合谋
星河老师
2022 08/05 16:34
同学 伪造的是乙公司的章,丙公司是真的章--对的 这次你理解正确了。 ,伪造人是乙公司的A,还是丙公司呢?A和丙是合谋---伪造人是是A和丙 共同的。
84785001
2022 08/05 16:36
关于票据法说,被伪造人与伪造人都不承担票据责任。这与我刚才问的那种对比,如何理解呢
星河老师
2022 08/05 17:29
同学 就被伪造人来说,票据行为的成立,以行为人的签名或签章为绝对要件,因此只有在票据上签名或签章的票据关系人,才得以票据所载文义承担责任,而有关票据上虽然有被伪造人的签名或盖章,但并非出自该被伪造人的真实意愿而为之,既非其亲自所为,也未授权委托他人所为甚至其名章也是他人仿冒篆刻的,所以,在一般情况下,被伪造人可以不承担任何票据和票据法上的责任,也不用对任何人承担其他的法律责任。
84785001
2022 08/05 17:31
伪造人呢
星河老师
2022 08/05 17:38
同学, 伪造行为人未在票据上签章,因而不能依票据文义责其负票据责任。为保护票据当事人合法利益,惩治和防止票据伪造行为,票据法和刑法都规定票据伪造人的法律责任。依照《票据法》第103条、第104条、第107条,伪造人的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伪造人的民事责任,是侵权赔偿责任,应向善意持票人赔偿。 但现在题目种是伪造人已经签章了,所以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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