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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请问国企单位财务总监得具备什么条件?

84785032| 提问时间:2022 08/12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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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zi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你好;    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总监管理,规范和完善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保障出资人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参照《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威海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派驻企业)。   第三条 财务总监是指市国资委向派驻企业委派,依法履行派驻企业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职责,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四条 财务总监直接分管派驻企业财务及相关工作,对市国资委和派驻企业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财务总监作为外部董事进入企业董事会。委派财务总监的企业,不再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不再确定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人员。   第六条 市国资委负责财务总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以及财务总监的选聘、委派、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财务总监与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人才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章  任职基本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 担任财务总监的人员必须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创新意识,积极开拓进取,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掌握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政策法规,持续推进企业管理创新、制度创新,有国际视野、战略思维、法治理念。善于防控风险,懂经营、会管理、善决策,注重团结协作,善于组织协调,能够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勤奋敬业,真抓实干,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业绩突出。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严格遵守**党规党纪和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谨慎用权,公私分明,坚持原则,勤勉尽责,严守底线,廉洁从业。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 担任财务总监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任职资格和要求:   (一)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熟练掌握财会、审计等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财务管控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二)具有会计、财务、审计、金融等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会计师或者高级审计师等高级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等职业资格。   (三)具有从事财务、审计等相关工作经历,或者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业务相关的经历,履职记录良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威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事财务、审计等工作,在正科级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或担任县级职务,且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经历;   2.在威海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担任或曾任总会计师、财务或审计部长(经理)3年以上;   3.从事企业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工作10年以上,并担任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大、中型企业的中层正职;或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会计、审计工作8年以上,并担任业务部室主任5年以上。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利     第十条 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管控体系,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落实财务战略,有效配置、管理财务资源;组织制定企业统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核算制度;完善和优化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并监督制度有效执行;完善企业财务内控机制,推进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完善财务风险预警与防控机制;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维护出资人权益等。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派驻企业会计核算。组织财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体系,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编制并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预警和即时监控,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二)组织建立多层次的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对企业及权属单位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财务监督,发现、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财务制度,以及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相关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三)组织编制、审核企业财务预决算。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与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相互匹配,使财务预算与经营预算、资本预算(筹资和投资)、工资总额预算等相衔接,持续推进和完善全面预算管理。组织财务决算编报工作,完善决算管理制度和程序,保证决算结果的客观真实,严格决算揭示问题的整改落实,确保决算工作质量。   (四)组织改进和优化企业资金管理体系。监督、检查企业资金收支情况;推行企业资金集中管理模式;负责企业筹融资工作,推进企业拓宽筹资渠道、创新筹资方式、降低筹资成本、优化资本结构。   (五)组织建立企业集中统一的财务信息化系统,推动财务信息系统与业务信息系统的融合,提升企业财务信息化水平。   (六)组织研究、设计和实施税收筹划方案,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改善交易结构,依法合理纳税。   (七)全程参与企业“三重一大”事项中涉及的财务事项决策,发表意见。   (八)参与企业的改制上市、并购重组、兼并联合等资本运作事项,参与企业重大投资的可行性研究和决策,提出财务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决策支持和价值创造职能。   (九)向市国资委及时报告企业重大财务风险及采取措施进行处置的情况,定期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十)负责财会人员队伍建设,抓好财务会计人员管理和培训工作,制定完善财务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十一)市国资委和派驻企业董事会要求财务总监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出席派驻企业董事会会议、参加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及企业其他重要决策会议,列席与财务总监职责相关的党委会议,对派驻企业作出的与财务总监职责相关的重大经营决策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资产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应对派驻企业报送市国资委的以下事项及相应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字;认为有必要或者与派驻企业决策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及时上报市国资委:   (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二)企业月度、季度、年度经济运行分析报告;   (三)年度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   (四)年度投资计划、重大投资事项的资金筹集及效益评价;   (五)企业清产核资报告;   (六)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产权登记事项和资产评估项目及其对应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七)重大资产损失核销事项;   (八)企业改革改制专项审计报告;   (九)对外捐赠方案;   (十)国家资本金管理事项;   (十一)发行债券等重大融资事项;   (十二)市国资委要求财务总监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行使对派驻企业财务会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的建议权,并参加对其履职情况的考核,按照考核的有关规定,提出奖惩意见,对企业及权属单位财务人员实施统一管理;对企业向权属单位委派的财务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等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应当定期参加市国资委和派驻企业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政治素质,提升专业能力、专业素养和专业精神。   第四章  联签制度     第十五条 联签制度是指企业在执行内部财务决策过程中,涉及企业重大资金支出、财务运作和可能对企业财务状况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活动,实行企业负责人与财务总监共同签署审批意见的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联签制度,对需要财务总监联签事项的内容及流程等进行明确和规范,并事先报市国资委同意。凡规定联签的事项,应当在将联签事项报派驻企业负责人签署之前送财务总监审签。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应当积极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签联签事项。有不同意见的,应按本办法第五章的要求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八条 联签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总监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   (二)违反市国资委监管规定;   (三)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四)违反企业决策程序;   (五)财务总监认为存在重大风险、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工作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实行书面工作报告制度。工作报告分为常规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报告。   第二十条 常规报告是指财务总监需定期向市国资委报送的书面报告,分为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一)半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半年内的工作基本情况、取得的成效,对重要事项的说明以及提出的意见建议等。半年度报告应于每年7月20日前报市国资委。   (二)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全年政治学习情况、履行职责情况、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工作中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等述职述德述廉情况。年度报告应于次年1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项报告是指财务总监遇到派驻企业出现下列情形时,向市国资委报送的书面报告。报告前,财务总监可视情况与派驻企业主要负责人沟通。   (一)发现可能发生重大财务风险的;   (二)财务总监参与审议的派驻企业重大事项,审核意见与派驻企业决策意见不一致的;   (三)应当由财务总监与派驻企业负责人联签的事项,财务总监拒签后,派驻企业仍组织实施的;   (四)发现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事项;   (五)发现企业已实施应由财务总监审签但未报经审签的有关事项;   (六)财务总监认为应当上报的其他重大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时应当在15日内向市国资委报告。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风险损失判断、拒签事项及拒签原因,采取的措施、工作成效,整改 存在的困难、问题,相关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二条 重大事项以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报告的,应于15日内以书面形式补报。   第二十三条 专项报告是指财务总监对市国资委和国资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派驻企业在财务管理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对派驻企业在财务管理中存在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其他专题调研报告等。   第六章  选拔任用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选拔财务总监,主要采取内部推选、外部交流、公开遴选、公开招聘等方式,一般应当交流任职。   第二十五条 财务总监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3年,任职期满根据任期履职考核情况和工作需要原则上进行轮岗交流,在同一派驻企业任职一般不超过6年。   第二十六条 财务总监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未经批准不得兼职;   (二)不得违反规定接受企业现金或者实物报酬、福利待遇、馈赠及在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参加由企业支付费用的与经营管理行为无关的消费活动;   (四)不得以本人或者亲属名义参与企业内部员工持股和集资;   (五)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六)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七)市国资委要求遵守的其他工作纪律。   第二十七条 财务总监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按照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履职考核与薪酬     第二十八条 健全完善财务总监履职考核体系,坚持注重实绩、公开公正、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引导财务总监树立正确业绩观,担当作为、狠抓落实,推动派驻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注重履职考核结果运用,将履职考核结果作为财务总监选拔任用、薪酬与激励、管理监督、培养锻炼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财务总监履职考核包括年度履职考核和任期履职考核。   第三十条 年度履职考核采取百分制,由业务考核、年度工作述职、综合考核评价和经营业绩考核四部分组成。   业务考核。满分100分,以40%的权重计入年度履职考核得分。   年度工作述职。满分100分,以40%的权重计入年度履职考核得分。   综合考核评价。根据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等次计分,以10%的权重计入年度履职考核得分。   经营业绩考核。直接采用市国资委对派驻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按100分折算,以10%的权重计入年度履职考核得分。   第三十一条 任期履职考核得分根据财务总监任期内各年度履职考核平均分确定。   第三十二条 财务总监年度、任期履职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市国资委根据履职考核得分,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确定。其中,“好”一般不超过参加履职考核财务总监总人数的30%。   第三十三条 派驻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下等次企业的财务总监,当年年度履职考核等次不得确定为“好”。   第三十四条 经分析研判确属财务总监未能忠诚履职,导致派驻企业出现重大财务风险、重大国有资产损失、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年度履职考核等次确定为“差”。   第三十五条 财务总监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基本年薪是指财务总监的年度基本收入,绩效年薪是指与财务总监年度履职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财务总监任期履职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具体按照市属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财务总监薪酬由市国资委根据履职考核结果确定,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列支,并由管理中心统一发放。财务总监不得在派驻企业领取薪酬,其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参照派驻企业副职标准执行。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七条 对认真履职、成绩突出,或者防范化解风险为企业挽回重大资产损失等表现优秀的,市国资委在选拔任用、评先树优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三十八条 对派驻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财务总监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的,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财务总监未能正确履职造成失误的, 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其工作责任;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其党纪政务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财务总监实行终身追责制。发现以前年度存在涉及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可在现考核年度内执行,也可追溯调整相应年度履职考核得分及薪酬,并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章  退出     第四十条 财务总监年度履职考核等次为“差”的,或者连续两个年度履职考核等次为“一般”的,予以解聘。   第四十一条 财务总监因履职不当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任期内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对产生的重大潜亏、资产损失不如实反映的;   (二)企业财务内控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造成重大资金、资产损失的;   (三)企业投资经营中存在重大财务风险,财务总监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   (四)其他规定情形。   第四十二条 财务总监任职期间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应提前30日向市国资委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十三条 财务总监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四十四条 财务总监离职后,继续对所知悉的国家和原派驻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派驻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企业责任     第四十五条 派驻企业应当为财务总监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根据财务总监工作职责和享有的权利,建立配套制度, 保证财务总监阅读相关文件,支持财务总监正常履职。   第四十六条 派驻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议事规则,通知财务总监参加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列席党委会等相关会议,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供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完整,确保财务总监对重大事项的知情权。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当听取财务总监对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及权属企业财务负责人的选聘、调整和奖惩应事前征得财务总监的同意。   第四十八条 派驻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联签制度,明确联签事项范围,规范联签流程,对规定的联签事项,及时送财务总监进行联签。财务总监拒签事项,派驻企业坚持实施造成损失的,派驻企业决策等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派驻企业应当参照本企业副职标准为财务总监履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财务总监党组织关系等由派驻企业负责管理。   第五十条 派驻企业应当配合市国资委做好对财务总监的考核管理等工作,如实反映财务总监的履职情况。对财务总监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五十一条 管理中心按照市国资委核定的标准发放薪酬,办理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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