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 凡投资者未按规定时间内缴足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借款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应缴资本额差额应计的利息,属于企业不合理的费用,应有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我的问题是,假设实缴资本与应缴资本的差额为800万,但借款金额为2000万,那1200万的借款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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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为缴足的800万,那么其中800万的借款利息不能税前扣除
2022 08/13 1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