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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了借款先抵押登记给了丙,然后又抵押登记给了乙,最后留置到了丁手里。 为什么丙的抵押时间早于乙,但是权利顺位却在乙的后面?

84785009| 提问时间:2022 08/15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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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y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财税培训讲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乙享有的是“超级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你把法条再读两遍。
2022 08/15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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