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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这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公共设施 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需要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 视同销售吗?

84785042| 提问时间:2022 08/16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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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你好同学,不视同销售
2022 08/16 22:57
84785042
2022 08/16 23:17
为什么呢?能解释一下吗?
鲁老师
2022 08/16 23:23
  (二)土地增值税的处理:不视同销售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即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不征税的“赠与”行为包括:(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基于以上税收法律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项目内建造公共配套设施无偿移交给地方政府的行为属于财税字〔1995〕48号文件中“赠与”行为的第二种。因此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更不应该确认收入,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因此,房地产企业项目内建造公共配套设施无偿移交给地方政府的,不征土地增值税,其建造成本可以在项目内可售开发产品土地增值税前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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