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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负债预计负债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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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预计负债:
预计负债产生于企业发生或有事项承担的符合条件的义务。企业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无法避免地会发生一些具有很大不确定性的经济事项,这些事项是由过去的交易形成的,其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需要根据未来事项的发生情况加以确定。这些事项即为或有事项,例如,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是企业由于过去的经济行为被其他单位起诉的情况,这种状况是现存的和已经发生的,而之后是否会败诉目前还是难以确定的,需要根据之后的法院判决确定。企业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若对方无法按期偿还款项,则担保方将负连带责任,此事项构成或有事项。产品质量保证、亏损合同、重组义务等均属于或有事项。
实行新收入准则后,附有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计入预计负债科目。
合同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财政部会计司)规定,合同负债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再使用“预收 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
对上述规定,财政部会计司于2020年12月11日,就实施“新收入准则”实施问答时再一次强调,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进行会计处理时,使用“合同负债”科目。相关答复如下:
问: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时,对于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及相关增值税应当使用什么会计科目?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新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使用“合同负债”科目,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
根据新收入准则对合同负债的规定,尚未向客户履行转让商品的义务而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中的增值税部分,因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不应确认为合同负债。
注意:根据上述解答,合同负债不含增值税部分。这是与预收账款不同的,预收账款是含增值税的。
预收账款:
预收账款是买卖双方协议商定,由购货方预先支付一部分货款给供应方而发生的一项负债
2022 08/17 0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