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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约定为 25%。因经营理会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20万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22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甲、丙、丁。 那丙、丁有权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份额转让合同无效,此说法是否正确

84785014| 提问时间:2022 08/17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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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诗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税务师,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学员你好 这个说法是不正确的,共有人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但是不得以侵害优先购买权为理由主张合同无效
2022 08/17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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